日前,王青艳女士碰上了许多物业小区住户都曾有过的遭遇,明明是向物业管理者交纳了小区保安费,可家中被盗后,物业公司又拒绝承担责任。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于今天下午开庭审理此案,保安费的保安范围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。
王青艳称,她于1994年开始入住北京市东花市北里小区,并按规定每年向小区交79.13元的保安费。但在去年10月王青艳外出期间,有人撬开其住室防护窗,打碎破璃入室盗窃。
对此,王青艳提出了诉讼理由:物业公司具有保卫小区治安的职责,却疏于管理,保安人员形同虚设,既然住户交纳了保安费,就应享有居住安全的权利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六章106条规定,公民、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。
被告房产管理经营公司辩称,其收取的保安费是服务费,公司已履行了服务事项,不应对原告室内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,且房屋租赁合同中也无此项约定。
合议庭在听取了原被告双方意见,且调解未成的情况下,对此案予以当庭宣判。据法院的调查结果,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》规定了《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》,并由有关部门制定了《北京市居住小区(补充)委托收费标准(试行)》。该标准中“收费项目”第4条规定了收取保安费。保安费的服务内容为:必须是封闭式小区,并必须雇佣保安人员,费用用于维持小区公共秩序。据解释,公共秩序是指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有序,小商小贩不得沿街叫卖,随意摆摊,公共绿地不被破坏和正常维护等方面。据此,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因为“原被告未对收取保安费之后,被告是否应对原告室内财产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做出特殊的约定”,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此也没有相关的规定,因此双方应当遵守有关物业小区管理的国家政策和法规。